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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怎么办?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01 浏览量:0

一、律师意见:

1、去公安报案后,公安没有立案处理怎么办?这里面有多种可能,有可能是当事人报案、控告的的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即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有可能是虽构成犯罪,但是情节非常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的情形。

2、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处理的,应当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决定不立案的,也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要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被害人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行使监督的权利,检察院认为公安应当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侦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8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7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79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汤佳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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