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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区律师谈女方提出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量:0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女方提出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女方提出离婚,并不是提出离婚一方就受了很大的委屈或犯了很大的错误, 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在认定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可能判决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就房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