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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思辨

来源:房建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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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郑宇哲从俄罗斯取得硕士学位回国后开设一家网店,售卖自制火柴枪。2017年,上海警方在调查一起涉枪案时将其逮捕。2017年11月30日,检方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郑宇哲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至8年。涉案火柴枪全长110mm,枪管长53mm,每孔口径3.7mm,共有4孔。工作原理是,将火柴插入枪管,扣动扳机,撞锤撞击火柴头后,发出炸响,同时将火柴杆推出。转动枪管,可打响下一支火柴。

二、办案机关的法律依据和郑宇哲涉及罪名

   郑宇哲所涉嫌的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该法条的名称可以看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

由于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具体到本案郑宇哲属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以下我们重点围绕郑宇哲行为进行分析

三、涉案法律立法背景

1996年是改革开放的第十八个年头,随着开放的步伐和范围的增大,各种矛盾集中凸显,社会治安压力突增,重大抢劫案件明显增多,接连发生犯罪分子以金融单位、运钞车、珠宝行为目标,持枪抢劫巨额财物的恶性案件,车匪路霸在一些地段又有抬头;杀人犯罪案件增多,影响恶劣;连续发生犯罪分子蓄意报复社会的爆炸案件;一些地方犯罪团伙活动猖獗,尤其是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为非作歹、横行不法、欺压百姓,成为一些地方治安混乱的主要原因;相当数量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非法流入社会,对社会治安构成极大威胁。鉴于此1996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借机纷纷对治安状况提出尖锐意见,要求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在民意的压力下,中央决定从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开展第二次全国性的“严打”行动。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同时颁布了《枪支管理法》,据此公安机关收缴散落于民间的非法枪支并予以打击。

枪支的危害如此之大,那么到底什么是枪呢?2008年3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以下简称“致伤力判据”)3.2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等于或大于1.8J/cm2。其中2.1对枪的定义为:“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一般人对1.8J/cm2动能的大小没有一个具体的认识,举个形象的例子,用手指弹脑门,每弹一下大概是每平方厘米2焦耳,用弹弓打坏一块玻璃大概是每平方厘米16至20焦耳。这个标准和记过远远超出了我们普通人对一般枪支的认识,而“致伤力判据”设定1.8J/cm2标准的主要考虑是其足以对人体最柔软的部分“眼睛”造成损伤。

四、结论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致伤力判据”设定的标准,主要是控枪,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设立的背景和目的均有较大差距,《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预防严重的暴力犯罪,具体到本案郑宇哲所制造和贩卖的枪支根本不可能触犯到《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保护的法益,那么根据《刑法》一百二十五条来惩处郑宇哲就极其荒谬,也违背了刑法最基本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究其根本原因,是立法的不完善和衔接瑕疵,导致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无所适从,机械套用发条得出违背社会普遍认识的判决结果。鉴于此,请具体办案机关以罪刑相适应为由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外施恩”,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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