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民律师

李会民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婚姻无小事|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欲反悔,协议还能撤销吗?

来源:李会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6
人浏览

婚姻无小事|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与子女,一方欲反悔,协议还能撤销吗


    裁判要点: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出于达到离婚目的而签订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就不能撤销该协议

【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被告王某(男)与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份生育一女王小某。2013年5月二人因夫妻性格不好,感情破裂为由协议离婚,女儿王小某归女方李某抚养,并就财产分配约定“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号楼201号)归女儿,李某有居住权,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及债权,无共同存款”,并持有该协议。2016年1月20日二某进行复婚登记,并于同年5月7日再次协议离婚,此次离婚协议就财产分配部分约定“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号楼201号按之前协议执行”,后因发生纠纷,王某将王小某和李某赶出,原告王小某以其本人及其母亲李某被被告于某从诉争房屋中赶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

    被告答辩: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但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故被告有权要求重新处分房产。


【法院认为】

    如果夫妻双方单独约定将房屋赠与子,非基于离婚目的签订的赠与协议,在办理过户前可以撤销;但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出于达到离婚目的而签订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就不能撤销该协议

    离婚协议通常除了同意离婚外,还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明确约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会协商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根本不会达成离婚合意。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纯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本案中,被告于某与赵某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于小某,该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该房屋已归于小某所有,除非非为女儿王小某的利益考虑,谁都否则是无效的。

    【李律师团队评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在办理大量的离婚案件的过程,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通过协议离婚,有的通过诉讼离婚,目前离婚协议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需要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本案中被告王某与第一次离婚时,已经对房屋产权做了约定,该协议生效,王某和李某便无权再处分该房屋。该赠与财产虽未完成过户登记,但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原告,让原告及其母亲李某继续使用该房屋,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被告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王小某,让其继续居住,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而不能私下约定赠与。

《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以上内容由李会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会民律师咨询。
李会民律师
李会民律师
帮助过 186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会民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96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