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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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存在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如何确定基准刑

来源: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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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法院查明被告人甲以被害人王某与其配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需要赔偿为由,伙同被告人乙及丙、丁,将被害人王某及配偶李某某带至茶楼内,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王某写下向甲借款人民币80万元的借条并强迫王某配偶李某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当日下午,被告人甲伙同丙、丁将王某带至银行取款机,逼迫王某提款人民币2万元交给甲,并向甲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乙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甲自动投案。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勒索被害人王某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乙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有过错,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甲系自首,二被告人在到案后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问题分析

       敲诈勒索犯罪是十五种犯罪中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一般会面对一个问题,被害人不会携带大量现金。因此当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却得不到其理想的收益时,一般会通过强迫被害人写借条或欠条的方式,以期往后期可以合理索要钱款。具体到上述案例,被告人甲在获得王某现金4万元并逼迫其写下80万元欠条。法院在审理敲诈勒索案件时,一般通过认定犯罪数额来确定量刑起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认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为三千元,六万元,和四十万元。因此在借条中写明的数额很高时,被告人很容易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起点。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4万元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笔者推定法院在对甲量刑时以数额特别巨大即十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考虑到未遂和自首等减轻情节,但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甲只能在敲诈勒索的第二档量刑情节中判处刑罚,即三年至十年之间,无法减轻到三年以下。在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存在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但在敲诈勒索犯罪的相关法条中未作出上述规定,直接依照处罚较重的方式量刑,容易量刑过重,特别是对案例中的从犯而言,他们的量刑最低也在三年以上。

      笔者不同意上述量刑方式,因为在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商讨的过程,被告人出高价,但到手的数额往往很少。敲诈勒索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对量刑有重要影响,考虑到罪刑相适应,笔者认为在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被告人实际收到的钱款作为既遂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关于借条部分,作为量刑情节来调节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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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雪
  • 执业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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