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来源:吴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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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1、行为人向亲友或单位内部员工吸收资金的;
2、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生产正当经营,并没有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没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理论不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单位内部行政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决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取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
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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