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倾向当事人可双倍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安徽省关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倾向双倍进行赔偿,但是扣除巳获赔偿的医疗费等项目。
之前安徽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扣除赔偿的范围更宽泛,近期合肥市中院的指导意见主张的是扣除巳获赔偿的医疗费等项目。对于“等项目”也没有相应的指导意见进行明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条 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受害人巳享受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影响其向侵权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对巳获赔偿的医疗费等项目的主张 , 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