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笔正律师

王笔正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受到欺诈?---如何撤销合同以维护正当利益

来源:王笔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1
人浏览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的利益)


① 可撤销的合同是相对无效,区别于绝对无效合同,当行使了合同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

②合同撤销权的具体适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构成要件的不同,适用的情形不同,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且因实务不等于理论,因此产生的混乱更加复杂)

无能力订立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由王笔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笔正律师咨询。
王笔正律师
王笔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685人好评:50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42楼402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笔正
  • 执业律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7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42楼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