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辉律师

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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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成为“老赖”就稳妥了?债权人可以自诉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肖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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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隔肚皮”、“知人知面不知心”,昔日的朋友,有可能会成为欠债不还的冤家,成为咬牙切齿的“仇人”。“狡兔三窟”,有很多债务人有能力还债,却考虑到还债后自己不能再“东山再起”,或者不能继续享受安逸的生活,在“破产”前,债务人就将钱财或者资产通过合法形式转移,以备将来不时之需。当法院强制执行时,债务人常常声称经济困难,无钱还债,而私底下却开着豪车、住着豪宅、过着奢侈的生活,当然这些车、豪宅等都被债务人早早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这些隐秘的转移行为,让债权人和法院无可奈何。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就成为了债权人口中深恶痛绝的“老赖”。对于“老赖”,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打击,如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限制贷款等。我国刑法也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用以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债权人自诉债务人构成该罪存在程序不畅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65日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实践中公诉转自诉程序不畅的问题。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要件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被申请人,以及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2)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3)客体要件。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4)客观要件。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量刑: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4、注意: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5、特别注意:2015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所谓“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点

1、实践中,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控告,或受理之后迟迟不予答复的情况较多,制约了申请人的自诉权行使。根据《通知》规定,公安机关不接受当事人控告材料或者接受后较长时间不予答复的,以及对人民法院移送的线索不予答复、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2、《通知》将当事人控告和法院移送线索两种情形的审查期限统一确定为60日,以便确保公安机关有充分的时间审查、判断是否立案,也为当事人进行自诉确定了前置程序的明确期限。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两则典型案例

1、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重庆某甲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甲公司)与重庆某乙塑胶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20151110日因某乙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某甲公司向合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合川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设传至法院,告知其某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及某乙公司要如实申报财产等义务,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在20151210日,刘某设与案外人林渝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林渝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某厂房租赁给林渝公司使用三年。后刘某设在明知某乙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林渝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刘某彬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合川区法院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及刘某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21日刘某设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乙公司及刘某设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2017417日,合川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乙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设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设有自首情节,且某乙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某乙公司及刘某设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某乙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人民法院根据律师见证书等证据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诉,并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与被告藏某稳、杨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1210日作出(2013)房民初字1198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杨某、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外,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2023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向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杨某已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12万元。在强制执行期间,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前往户籍地等方式查找藏某稳,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2015821日,藏某稳与北京某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某街区01地块项目工程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20151014日,藏某稳的北京银行账户收到拆迁款人民币53.86万元。次日,藏某稳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40万元转入其妹妹臧某莲的北京银行账户,并将剩余人民币13.86万元全部现金支取。
  20176月,在多位律师的见证下,袁某飞等人就藏某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但并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628日,袁某飞等人以藏某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律师见证书,用以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该院经核实律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立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藏某稳亲属应其要求已代为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205088元,被告人藏某稳对此事表示认可。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藏某稳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拆迁款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长达三年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藏某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四、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依然任重而道远。国家依然在打击老赖的生存空间,社会也在摒弃老赖。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在逃债前,也请三思而行,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不仅让自己的资信降低,还可能身陷囹圄。愿天下不敢有人成为“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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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肖辉
  • 执业律所: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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