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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是否能够擅自变更子女性氏?

来源:汪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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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能否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很多人都觉得既然已经离婚了,由谁抚养的一方当然有权决定小孩的姓氏。可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谁有权决定子女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根据传统,子女往往跟父姓。

   二、谁有权更改子女的姓名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现实生活中,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姓名变更时,公安机关往往会要求出具父母同意的证明。但年满十八周岁后,父母便无权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子女的姓名。

三、离婚后,父母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子女的姓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子女姓氏自应以子女自己的意志为主。子女年幼尚无表达自己意志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不宜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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