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鹏律师

杨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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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

哪些情况下酒友要担责?

来源:杨鑫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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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酒友要担责? 

      虽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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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鑫鹏
  • 执业律所:广西启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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