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甫撑律师

柯甫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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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听证代理词

来源:柯甫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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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在发表具体听证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贵局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认真负责、艰苦敬业的监管工作表示感谢;对贵院为了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对本案举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申辩意见,表示由衷的谢意!

第一方面:贵局对xxx粉皮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4批次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认定存在以偏概全。

第一点、2016223日和325日这两批抽检食品,是被处罚人从临海加工厂购买来而转卖给各经营户的,223日时,被处罚人还没有开始生产。325日这批是因为被处罚人的机器设备修理而采购的。

第二点、2016620日批次贵局抽取的三个地点分别为菜市场xxx处、xxx处和xxx超市,检测结果分别为218mg235mg170mg,在复检中,因一包复检材料封条破损,只对其中一包进行复检,又检出不一样的数值,为242mg。这一批次,是被处罚人同时生产,同样的原料、同样的水、同样的生产工艺,而产品的检验结果并不相同,并误差如此之大。  不能排除再次污染和检测不准确的情况存在。

第二方面: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其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的依据适用错误。即使处罚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规定,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面:被处罚人因生产规模条件等客观原因限制而无法每天进行自我检测,没有故意或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被处罚人为了维持生计而从事该小作坊,敬请贵局予以从轻处罚。被处罚人生产期间为了保证产品的合格,曾自己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过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这些批次不合格的原因直到目前,被处罚人也搞不清楚什么原因造成铝元素超标,最大可能是原材料(原材料已送去作检测)和水中的铝超标形成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柯甫撑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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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柯甫撑
  • 执业律所: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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