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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变更及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黄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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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姓名由其父母协商确定。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可以自行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可自行决定姓父母以外的姓,并可更名。因此公民的姓名决定后,并非不可改变。

关于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付抚养费。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自己姓氏,法院应“说服”更改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4,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比附》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乙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员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上海地区的关于子女姓氏变更的规定主要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办案要见指南》,规定离婚后一方因对方擅自将子女原来的姓氏改为对方的姓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或他人的姓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一言以蔽之,离婚后,将子女改为父亲或母亲的姓,法院的态度比较温和,采取“说服”的态度,上海法院甚至不受理这方面的纠纷。如果是改为他人,不管是继母、继父或其他姓氏,法院的态度很强硬,受理案件并责令恢复为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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