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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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起诉

来源:张灿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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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与他人进行合法交易的时候,肯定会签订合同,但是对于合同许多人的了解并不多,如果与他人签订合同发生了纠纷,我们应该怎么做?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学习一下,合同纠纷起诉的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纠纷起诉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27.26元及其自2012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3月20日为19271.2元,以上合计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

  20XX年X月XX日

  二、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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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灿
  • 执业律所: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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