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姿伶律师

陈姿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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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继承,公司企业

爸爸,请把房子过户给我吧-----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来源:陈姿伶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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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与高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高某1,一子高某2,2012年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高某1由王某抚养,儿子高某2由高某抚养,子女所需一切费用由抚养方各自承担。另约定高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归高某1所有。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高某1占有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高某1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履行赠与约定,将房屋过户。。


律师解析:

1、高某1起诉高某将房屋过户的依据是高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该约定真实合法有效,那么,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高某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将房屋过户,转移房屋所有权,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而依据物权法之相关规定,也只有该房屋登记在高某1名下,高某1才合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本案中,高某与王某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高某1,该赠与行为不是单纯的财产赠与,其是具有父母对子女特定的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即使高某还未将房屋过户给高某1,房屋所有权还未发生实际转移,高某也不能撤销赠与。


律师提示:

夫妻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夫妻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方面做出的巨大妥协和让步,故不适用《合同法》中对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与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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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恒昌大厦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姿伶
  • 执业律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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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恒昌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