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石磊律师

庞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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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风险和法律应对

来源:庞石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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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疫情主要对哪些合同造成影响?

  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层面分析这个问题:

  1、受疫情直接影响最大的合同类型。无疑,因人员隔离、企业复工开工受限,以交付商品、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民商事合同受影响最大。具体而言:买卖承揽、加工定作、广告演出、演艺经纪、物流运输、建筑工程、承包经营等合同受疫情影响是最明显的。

  2、受疫情间接影响较大的合同类型。企业不开工,工人无工资,各类市场主体的现金流都很紧张,车贷、房贷等消费类合同的履行将受到影响,而企业随着经营成本、应付款压力不断增大,也难免会面临票据纠纷、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纠纷。

  问题二:疫情下的主要合同风险、法律问题及整体法律意见

  疫情对民商事合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合同的履行及民事责任。就合同履行而言,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是继续履行合同,亦或变更合同,甚至解除合同。就民事责任而言,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能否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违约责任方面的损害赔偿等。需要指出的是,前述法律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发生疫情的情况下,无论合同如何履行都涉及到民事责任的划分和免责抗辩;从本次疫情出发,我们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问题:

  1、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3、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完全的责任免除及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下面我们将分别详述。

  这里首先明确一下我们就前述主要法律问题的整体意见:

  1、本次疫情及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而言,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的构成,不是简单一刀切式的免除责任;

  2、不可抗力对民事责任的影响,必须考虑到以下两个要素:(1)因果联系,必须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非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发生在疫情之前,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免除责任;(2)不可抗力的构成,还需要举证证明其影响程度,才能最终产生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效果。这里涉及到发生纠纷后的举证责任问题,需要企业在纠纷发生后就相关证据的搜集加以注意。

  3、主张不可抗力进行免责,需履行通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问题三: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法律界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已经比较多了。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规定、相关部门的意见两方面加以详述。

  1、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前的疫情突发而来势汹汹,各地在疫情防控方面就人员、物资和交通等采取了强制性的隔离和限制措施,简单来讲,确实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

  2、相关部门的态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人员就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问题于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法院方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规定“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此外,可供参考的文件还有2003年非典爆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虽已失效,但其文件精神仍有指导意义;根据该通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可见,浙江省高院的最新意见与最高院在非典期间的前述通知,在裁判思路方面是一脉相承的。

  问题四: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一)关于解除合同。

  如上所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依法可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当事人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需要指出的是,1、行使法定解除权,有两方面的举证义务,即疫情发生后,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由疫情导致。

  2、行使法定解除权,并非合同履行的终点。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是否需要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需综合考虑到履行情况、合同性质以及合同履行的各项成本等因素。必要情况下,可以考虑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减小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关于合同变更。

  如上所述,解除合同并非合同履行的终点,还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进一步划分。为了使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合同亦不失稳妥。

  问题五:与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有关的情势变更问题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已如上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发生后,与合同变更或解除相关的法律概念——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一个与不可抗力紧密相关但有所区别的法律概念,这里不作深入的法律分析,仅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的采纳情况。

  1、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主要规定,明确情势变更属于非不可抗力,且当事人可依此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司法实践情况。

  因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保护和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采取了审慎的政策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该原则,须“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3、我们的观点

  (1)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尚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即不存在主张不可抗力的空间,但又确实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和民事权益的不公平,当事人可以选择依据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但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是非常慎重的。

  (2)我国于2019年12月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对情势变更作出了新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草案规定删除了情势变更适用于 “非不可抗力”的情形。相关立法改变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问题六: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及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1、关于民事责任的全部或部分免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因此,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责任的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例如,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负有交付货物义务的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的迟延履行天数来主张免责,或者依据不可抗力导致部分履行交付货物主张部分免责等。但是,如果在疫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合同履行方面的瑕疵,如迟延发货等情形的,不能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2、关于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因为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发生,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如果不可抗力不能构成完全免责的事由,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也将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遵循如下规则: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涉及到举证责任,即举证证明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对疫情是否能预见,以及可预见的损失等因素。

  (2)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申请降低违约金数额或调整增加违约金。

  问题七:面对疫情,我们应该有哪些法律应对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本着“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我们认为可以就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应对措施:

  1、提前应对,因地制宜,与律师或法务人员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应当从所在行业的具体合同情形出发,与专业的法律人士及早沟通,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主张权利或免责抗辩进行充分的准备;必要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切实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和损失的最小化。

  2、证据为王,预防优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证据的搜集和准备。以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需要证明其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因果关系,需要履行通知义务,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扎实有效的证据准备。为了防范损失扩大,需要树立明确的举证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将相应的证据及时以合法手段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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