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薛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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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债权人可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法律分析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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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因此,主债务有保证人的,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如何认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保证合同的订立目的就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人对主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就会对债权的实现产生信赖,即保证合同会促成主合同的订立。因此,主合同因犯罪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都没有审慎考察债务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的,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应承担一定的损失,保证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不应当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提示:债务有保证人的,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单独起诉保证人,并要求其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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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薛增洁
  • 执业律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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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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