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苹果手机,官换机冒充全新机最终承担三倍赔偿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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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2日,原告江某某在被告黄岛区某通讯器材店处订购iphone7plus红色手机一台。次日下午,被告向原告交付手机时,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机非全新手机。后江某某委托有关部门对手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购买日期为2017年7月3日;顾客描述设备购买时间不正确;经序列号验证查询,设备之前有更换部件维修记录,手机保修期到2018年7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根据检测报告,涉案手机非全新手机,被告明知所出售的手机非全新机,但在原告购买时仍然称系全新手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购买涉案手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给予原告三倍赔偿。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案件审理的关键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的惩戒。通过该案,可以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警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当擦亮双眼,尤其是在发生争议后,要注意保留好发票、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法院查明事实,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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