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有风险,风险需要自己承担
理财有风险,风险需要自己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称在被告银行处购买理财产品共计800万元,被告银行的工作人员承诺理财产品到期收益最低10%,所以原告才将在他行的大额定期存款取出购买了被告的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到期后,没有任何收益,受到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银行按照8%的年利率赔偿其理财产品的收益。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审查原告在被告处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及被告工作人员接待和推介产品过程的录像,认定银行对涉案理财产品的性质特点及投资风险依法对原告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提示说明义务。原告对涉案理财产品是保本浮动收益类投资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也充分知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或其工作人员曾承诺最低收益为年利率8%,故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日趋丰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因投资性金融产品的误导性销售、金融中介提供服务的行为失范等所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有所增加。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应规范服务,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而金融消费者则应提高法律意识,认真阅读各类书面文件,增强证据意识,将金融中介机构的各种宣传、承诺等证据进行有效固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青岛中院民四庭)
【律师建议】
购买理财产品需要慎重,且要留下相关的证据,比如银行等工作人员承诺的收益等。很多时候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可能有承诺,但是因为原告没有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承诺事实,最终承担案件的不利后果,因此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是做什么事尽量留下证据,或者将对方的保证承诺写入合同中,若是不能写入一般都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的。理财要慎重,否则可能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