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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最新规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