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田律师

杨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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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分析

来源:杨瑞田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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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现本人根据自己的一点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对这两方面做一些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财产分割

首先,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财产中的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的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等。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协商为前提。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协议,则可按照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时,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要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即使是双方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的,在一年内仍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最后,夫妻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依其约定。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也是以协商为前提,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判决。对此,法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也随母亲生行的活,但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则可随父亲生活。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考虑该子女自己的意见。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则可以优先考虑由其抚养等等。

总之,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在“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具体分析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

在实践中,离婚夫妻双方自身及其生活的条件、环境存在着众多不同因素,由此而影响到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特别是对子女抚养的归属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此无法一一列举,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做具体分析。

(以上分析虽有众多不足之处,但为我个人所著,未经本人同意,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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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瑞田
  • 执业律所: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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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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