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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7-24 浏览量:0


    2010年,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相识,因原告在恋爱期间意外怀孕,故双方于2011年3月17日在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某。婚后,被告整天无所事事,并未工作,期间多次无故殴打原告,原告也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解和家人多次劝阻,被告仍然不改,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告完全无法接受其行为。同时,因被告无任何经济来源,原告为了家庭生活需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岳阳市农业银行贷款25万元,并向亲朋借款14万元。


2016年2月25日,原告曾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判决不予离婚,现该案已生效超过六个月。

2017年3月份,原告委托本律师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女儿李某某抚养权判给了易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另外共同债务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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