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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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刑法学相关案例分析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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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李某驾驶农用车于20058月的某一天在某村道上行驶时,与徐某驾驶的农用车对向相遇,双方为让道发生争执并扭打。而后,蒋某、李某驾车欲离开现场。徐某即冲上前拉住二人的农用车前方,抓住右侧反光镜,意图阻止其离开。李某拉住徐某,蒋某驾车以20公里的时速前行。后李某放开徐某跳上后车厢,徐某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右侧护栏欲爬上车。蒋某从驾驶室的后视镜看到后没有停车。李某为阻止徐某上车,将其双手沿护栏扳开。徐某因双手被扳开而右倾倒地,面朝下被该车后轮当场碾压致死。

问题:

1.蒋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2分)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蒋某,李某,主观上并不存在希望徐某死亡的愿望,因此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但实际行为缺失导致了徐某的死亡,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蒋某、李某二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如何分析?(3分)

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即各共犯者不仅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本案中,蒋某和李某并没有致使徐某死亡的主观故意,蒋某开车不停车的行为,李某扳开徐某手的行为,都不是出于故意杀害徐某的目的,两者的行为相对独立,都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因此,本案中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由于是蒋某和李某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徐某的死亡,应该由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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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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