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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机主姓名的手机号码算不算 “公民个人信息”

来源:邓世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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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有时就是单独的11位数字组成的手机号码(即不含机主姓名)(以下简称手机号码裸号),这类手机号码裸号,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一、司法判例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刑终500号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的手机号码裸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称11位数字组成或即使是电话号码,不能单独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电话号码确属公民个人信息。”

2、山东省沂南县(2018)鲁132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

沂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无论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还是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都应当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所具有的功能,不应要求是相应个人信息单独所具有的功能。涉案电话号码虽然无法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但本身能够与特定自然人直接关联,且结合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二、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个人信息须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我国已全面实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号码具有专属性和隐私性,显然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手机号码与其他信息(实名注册信息)结合也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的手机号码裸号,往往也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如行业、地域)从数据库中筛选出来的,被用于精准营销,也说明手机号码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的,依法应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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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世运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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