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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来源:杨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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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勇军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其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都要根据开篇所述的几条规定来确定

但是在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关键地点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不明。

4.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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