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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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来源:赵启太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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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深圳律师田凯程、赵启太为您解答

【关键词】深圳律师  合同纠纷  签字盖章  

案例索引

《北京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案例索引】

《浙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延伸阅读】

以下节选自《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生效)既要盖章又要签字,其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有其一即可。如果当事人另行约定,“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则该约定是否有效?我们认为,这种约定违背了《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该约定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法》上的规定是强行性还是任意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合同法》应允许当事人控制合同的生效,但不应允许当事人自行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应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是无效的。

如果当事人约定:“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该约定的效力如何?确实,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设置条件或者期限来控制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是否属于条件之一,从而控制协议的效力?我们认为,该约定条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条款。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时当然的法律效果即为合同的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具有实际意义,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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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启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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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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