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耿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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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权范围事宜不能通过径直起诉解决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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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权范围事宜不能通过径直起诉解决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河南XX工艺品有限公司(XX公司);


二、基本案情

原告张X诉称,其曾为XX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4828日,张X将其持有的XX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宋某,并同时提出辞去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但明伟公司至今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张X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三、案件焦点

张X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后,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四、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及变更系公司的自治行为,应由被告公司股东会决定并行使该权利,本案并不属于民商事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五、律师评析

变更法定代表人属公司内部治理行为,权力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作出有效的决议前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变更法定代表人,这有悖于公司法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利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和经营职能的运行,在上述情况下的法定代表人并无权诉至法院。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纠纷而言,根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有某种诉权的,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在本案中,原告一公司未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而对原告造成影响为由起诉,似乎有法律依据,其实不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产生、变更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行为,原告既然参与了公司经营活动,成为其法定代表人,就必须承受因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原告提出辞去的意愿,须经公司经法定的程序决定,而原告径直向法院请求变更,不符合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规定的救济方式。因此,原告只能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变更,再有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如未完成上述程序,法院无权代表行政权力和公司自治意志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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