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耿武杰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劳动纠纷,综合

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行为可以被撤销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5
人浏览

赠与合同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了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依据《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且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份数额,故一方赠与行为系全部无效。《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对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在实践中,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涉及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有抚养、教育义务,赠与人对不动产份额赠与当作对受赠人今后健康成长提供物质保障,是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故不能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通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个人的,应当认定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以上内容由耿武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耿武杰律师咨询。
耿武杰律师
耿武杰律师
帮助过 7727人好评:5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耿武杰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6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