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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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系违法行为,不是民间借贷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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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用合同的性质系无效合同

信用卡借用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行为

出借信用卡系违法行为



当事人之间信用卡借用行为产生的信用卡借用合同系无名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卡是发卡行提供给持卡人凭以向特约单位消费、担保及取现的小额度信贷支付工具。发卡行授予的是签约用户在其授信额度内消费、担保及取现的权利,该权利不能等同于货币资金。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付给其他人并告知其消费密码,其他人利用用户的信用卡持卡消费,双方形成的是信用卡借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信用卡借用合同不是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进行裁判。

信用卡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主要是基于持卡人的资信状况,信用卡发卡行授予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循环信贷的权利,该循环信贷的权利与持卡人属性相关联,并且同时约定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在明知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的情况下,仍把信用卡借给其他人并告知其消费密码,使其他人得以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持卡消费、担保或者取现。发卡行因被告的冒用行为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特约客户在其他人使用时也不易核实其身份。此恶心串通的行为,不仅加大了持卡人的经济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亦损害了发卡行的利益,同时亦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故,信用卡借用行为系无效合同行为。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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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耿武杰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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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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