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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责任认定与承担

来源:耿武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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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责任认定与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管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通常情形下,无证据证明在清算过程中依法通知债权人或者《清算报告》系由清算组自行出具而未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其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股东应就此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公司提交给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申请材料中,没有其已清理公司资产、制定清算方案并清偿全部公司债务的相应证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专门对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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