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伯林律师

窦伯林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三门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公司法务之制度性预防

来源:窦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1
人浏览

    有的公司在实际中遇到过这样的问题,销售人员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接受其他投标单位的钱物,向对方透露自己一方的报价,提供一些投标信息,让公司失去了中标机会。这种情况达到一定数额,很可能会有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从公司的角度,也可以做出一些制度性预防。比如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工作流程中做出更加科学的设计等。

  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可以先检查一下现有文本,看看有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不一定有多具体,只要在大类中有体现,出现问题以后能够根据现有的内容处理即可。剩下的,就是事先强调和事后执行的问题了。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内容,需要补充。至于是在大类中笼统地说,还是列举加兜底条款,这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的原则,是处理时要尽量有明文的依据。用不用单独列举,这个要看这类事情出现的频率,和要重点解决的必要性。如果经常出现,而且需要重点解决,重点预防,不妨直接列举。否则的话,在一个比较大的分类中有包括有涵盖就可以。

  劳动合同有双向性,约束公司和员工,最好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而规章制度有多向性,是一对多,公司对员工,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多数情况下并不明显。和规章制度相比,劳动合同能不能约束员工,对员工有没有效力,从外观上看更容易判断。

  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而且要公布,要让员工都知道有这个规章制度,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知道的详细程度可能不一样,但是一旦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根据现有的证据,应该能够推定员工知道这些内容。这个道理,就和国家的法律一经颁布,就推定大家都知道一样。虽然实际上许多人并不知道有这部法律,或者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但是由于履行了一定程序,而且公开颁布,仍然能够推定出大家都知道,所以能够适用。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和诉讼程序中,规章制度由于制定程序和公布程序的原因,对员工没有效力不能适用的情况,占有一定比例,这个需要重视。程序完备,还可以让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有一个比较好的衔接,实际要用的时候更不容易发生歧义。

  更多的人能够实际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是一个法律的教育和学习问题。同样的道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推定员工知道,是证据和仲裁诉讼的需要,实际上让更多的员工知道,也是一个培训和学习的问题,特别是比较重要的内容。就像一开始说的投标过程中接受其他单位钱物的事情,涉及这个问题的规章制度条款和劳动合同条款,都可以做一个重点的提示提醒。

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从事先提示提醒的角度,从事后追责有依据的角度,都属于一种制度性的预防。


来源:李永强律师

以上内容由窦伯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窦伯林律师咨询。
窦伯林律师
窦伯林律师
帮助过 583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金木路134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窦伯林
  • 执业律所: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12*********29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三门峡
  • 地  址: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金木路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