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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后,企业发生亏损,还能撤资或者要求重新转为债权吗?

来源:余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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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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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很多投资者或者企业的运营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企业运营遇到资金困境或者暂时遇到现金流问题时,一般会以该企业的法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名义对外借款或者进行债权融资。刚开始出借人向借款人(股东法人亦或是实际控制人名义借款也好还是以企业名义借款)出借资金,企业拿到资金后,开始正常运营或者是扭亏为盈。当出借人提出归还借款时,借款人为了保障企业能够支配足够现金流亦或是能够缓解压力,跟出借人再度协商:将当初的借款债权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于是,借款双方办理了“债转股”手续。之后的事情我相信大都能预料得到,那就是企业并未走出亏损境况或者是直接倒闭了。为了当初的出借人也就是现在的投资人为了挽回损失,可以主张借款人或者企业归还当初的借款或者是退还现在的投资款呢?

      关于上述问题,当今市面上有着大量纠纷,就是“债转股”后,能否要求再“股转债”或者是直接要求当初的借款人退还投资款?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两个基本常识:1.债。如果双方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当然形成债关系的基础事实有很多,比如借款,欠款,侵权之债等),那么作为债务人是有义务在期限内向债权人偿还债的。2.股。即投资人向标的企业投入一定资金,今后企业盈利了,投资人可以分配红利;今后企业亏损或者倒闭了,投资人只能认栽。这叫投资有风险。至于投资之后,中途能不能退股,得看具体情形,一般不能退股,只能通过转让股份套现来完成退出。当然退股在出现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也可以退,详情请参考笔者的另一篇文章:《参与公司的股权众筹/股权融资后,还可以要求退股吗
      那么今天所要讨论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债权转股权后,企业发生亏损,或者是债权人想要套现,还能撤资或者要求重新转为债权吗?根据实务,要很好的完全解决这个问题恐怕不能一蹴而就,只能区分不同情形,然后给出不同答案。我们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不同的律师解析:
       第一种:债转股后,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了债转股手续。如后期因企业效益不好或者想套现退股的话,法律不支持。
       案例展示:张三系某船舶机械公司的法人兼股东(持股51%),后来由于该公司效益不好,出现资金紧张,故由张三出面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事后,该公司扭亏为盈。李四向张三催款,张三以企业刚渡过难关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可将500万元折算成公司实股(即500万元买张三名下的20%的股份)。李四同意,遂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后来,该企业又出现亏损局面,此时李四要求张三退股还钱。那么李四的主张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吗?

律师解析:李四的主张,法律不会支持。本案中,先前张三与李四的借贷关系中,李四对张三享有一笔500万元的债权,后来,双方协商将张三名下的20%的股份折价500万元转让给李四,对位对价,李四的这笔500万债权就冲抵了20%的股权。事后,双方也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李四的债权以及抵销了其对张三所负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对价义务了,所以李四自然成了甲公司的在册股东。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李四当然不得再退股了。

      第二种:债转股后,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债转股手续,如后期因企业效益不好或者想套现退股的话,法律区别对待。为什么法律会区别对待,这里还得区别不同情况给出不同答案
      1.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债权转股权时,未办理好相关的债转股函接手续。什么意思?举个案例:张三系某船舶机械公司的法人兼股东(持股51%),后来由于该公司效益不好,出现资金紧张,故由张三出面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事后,该公司扭亏为盈。李四向张三催款,张三以企业刚渡过难关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可将500万元折算成公司实股(即500万元买张三名下的20%的股份)。李四同意,事后双方就直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是未就债转股的意思表示记载于协议之上(意思就是原先双方的借款合同依然有效,事后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未就原来的债权抵销后来的股权转让款做出明确约定)。,故最终只能产生了两层法律关系,即原先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后来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此时,李四依然可以依据原先的借款关系向张三要钱,而张三依然可以依据股权转让的合同主张李四支付其股权受让款。
       2.再来看第二种情况:债权转股权时,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什么意思?举个案例:张三系某船舶机械公司的法人兼股东(持股51%),后来由于该公司效益不好,出现资金紧张,故由张三出面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事后,该公司扭亏为盈。李四向张三催款,张三以企业刚渡过难关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可将500万元折算成公司实股(即500万元买张三名下的20%的股份)。李四同意,事后双方就直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也约定了债权抵销转让款。但是双方未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出现这种情况,那么李四事后想退股或者想重新转为债权,法律持何态度呢?
       律师解析:因双方对债转股已经达成一致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其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那么从股权的法律意义上讲,李四此刻还不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李四只能要求张三继续履行转股工商登记手续或者要求解除债转股协议,恢复到债权关系状态但是根据案情,此时企业已经处于亏损或者倒闭境况,故李四不可能再要求张三履行转股义务,而只能要求解除转股协议。

3.最后看第三种情况:债权转股权时,虽然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但是公司已向受让股权的一方颁发了出资证明,且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转股手续并修改了章程。什么意思?举个案例:张三系某船舶机械公司的法人兼股东(持股51%),后来由于该公司效益不好,出现资金紧张,故由张三出面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事后,该公司扭亏为盈。李四向张三催款,张三以企业刚渡过难关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可将500万元折算成公司实股(即500万元买张三名下的20%的股份)。李四同意,事后双方就直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也约定了债权抵销转让款。同时甲公司为李四出具出资证明书,与此同时,甲公司的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确立李四股东资格。此时,李四还可以主张因未变更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解除债转股关系吗?

      律师解析:根据最高院的司法判例确认了如下原则:工商登记不是确认法定股东身份的唯一要件。只要公司全体股东通过决议确认新入股东的身份并修改章程,那么新入股东也合法取得了公司股东资质。所以李四以为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解除债转股协议,法律不予支持。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加入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了,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则李四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张三解除合同,原因是张三未在期限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种:债转股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和股权转让人非同一人。那么是否要求可以退股或者要求确认债转股协议,重新恢复债权关系?
        案例展示:张三系某船舶机械公司实际控制人(幕后控制,其并非该公司的法人也非股东,但是该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其手上),后来由于该公司效益不好,出现资金紧张,故由张三出面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事后,该公司扭亏为盈。李四向张三催款,张三以企业刚渡过难关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可将500万元折算成公司实股(即500万元买20%的股份)。李四同意,遂张三指使甲公司的股东黄二将其名下20%股份转让给李四,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后来,该企业又出现亏损局面,此时李四要求张三或者黄二退股还钱。那么李四的主张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吗?
       律师解析:现实操作中,有的借款人和股权转让人非同一人,如上述案例所讲的。如果张三有证据证明其对李四的500万元债务抵销李四对黄二的股权转让款的这笔债务的话,即各方达成债转股的协议,那么李四再主张还款或者退资就无法律依据;如果如果张三无证据证明其对李四的500万元债务抵销李四对黄二的股权转让款的这笔债务的话,那么就跟前面讲的一样,李四跟张三的借款关系是一层法律关系,而李四跟黄二的股权转让关系又是一层法律关系,此时,李四依然可以向张三主张归还借款,而黄二也可以向李四主张支付股权转让款。

       第四种:债转股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是企业,所转的股份也是企业的“自留股”(所谓自留股也是虚拟股,并非工商局登记的实股,该股权人只享有分红权,不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那么投资人是否可以主张解析该转股关系,恢复至借款关系?
       案例展示:张三系某船舶机械公司法人兼股东(持股51%),后来由于该公司效益不好,出现资金紧张,故由张三牵线,由该公司名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事后,该公司扭亏为盈。李四向公司催款,张三以企业刚渡过难关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可将500万元折算成公司股份(即500万元买公司的自留股20%)。李四同意,遂公司向李四出具了20%股份的出资证明书。后来,该企业又出现亏损局面,此时李四要求公司退股还钱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吗?

        律师解析:目前好多公司企业,为了能顺利对外融资,打着股权融资股权众筹的名义融资。就是约定投资者买公司股,该股份只享有公司分红权,并无管理权或者表决权。这种股份我们称之为虚拟股,不具有法定股权的效力,投资者可以主张退股或者回购。本案中,由于系公司名义借款,故李四只能向公司主张退股或者偿还借款。当然针对此种情形,如果法人或者其他股东有过担保或者约定了回购义务,那么也可以将其列为共同偿还的义务主体。
        以上部分详细分析了各种债转股后,能否退股的情形,实务中,也有可能出现更为复杂的债转股现象,届时也只能个案分析,此次限于篇幅,不再做更深层次的分析了。下次,专门针对股权投资后约定了回购条款的效力做出一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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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金龙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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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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