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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况?

来源:古财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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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况?

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价值是什么?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综上所述,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的的合理使用包括十二种情况。在作品合理使用中,使用人不需要经过作者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其不构成侵权行为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要体现公平和效率,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利益,又要保证其他人有效的使用作品,总之,要满足各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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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财勇律师
古财勇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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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23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古财勇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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