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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费用单位付

来源:马凯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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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费用单位付



  黄某在长沙某救助站从事内勤工作。2009年11月12日,在救助站值班时听到狗叫声,黄某出门查看时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伤,诊断为开放性-脑外伤、胸外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所在单位未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8月19日,事发9个多月后,黄某本人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10月18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黄某为工伤,为黄某支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黄某所在单位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45127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别错过1年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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