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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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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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张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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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有关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xx向原告出具欠条属于职务行为。

1、二被告属于共同出资关系。原告将被告xxxxzzzz同时列为本案共同被告,诉请二被告(后追加为四被告)共同偿还货款,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xxxx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和被告zzzz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无任何关联性,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分别起诉,而原告却将二人同时列为本案被告,足以说明原告认为二被告存在共同经营的关系,原告陈述称“无法区分欠款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实属不当,既然同时列为本案被告,原告的行为即可认定原告承认二被告存在共同出资的关系。

2、二被告属于出资设立公司而非合伙关系。原被告对被告xxxx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不存在异议,因此,原被告均认可二被告存在出资设立公司的事实,且相关信息均在全国公开的工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原告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而否认二被告的出资关系。

3、原告系与xxxxxx有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被告xxxx提供证据含:临沂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商备案登记信息、xxxxzzzz签订的合同、电话录音各一份,该组证据显示xxxxzzzz共同出资设立临沂市xxxxxx有限公司,xxxx为隐名股东,担任公司监事一职zzzz是显名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半挂车、金属材料、机械设备、汽车配件”, 住所为:“xxxxxx”。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原告出售的产品有槽钢、钢管等钢材系公司经营业务所需材料原告送货地址为公司所在地,原告往来款项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zzzz支付,xxxx并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因此,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事实来看,xxxx本人并未与原告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原告所配送货物均发往公司并实际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综上所述,原告在应知且明知其在与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被告xxxx作为公司的经营者代表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xxxx履行职务行为。

二、被告xxxx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在认定xxxx系履行职务的前提下,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之规定,相关偿还欠款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三、原告要求偿还欠款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过高,严重超过原告货款利息损失,请求予以调整。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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