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条件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朋友问:夫妻双方都想争取子女抚养权,判给谁的可能性大些,是收入高的一方?
答:不一定。下面看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一般情况:随母方生活。
(二)例外情况:随父方生活:
1、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父方主张子女随其生活,应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的,则不在此限。)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子女,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具有随其生活的优先考虑条件: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子女愿随其生活: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三)具有抚养能力:
它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应综合、长远判断,并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
注:(一)本文引用:
1、1993年11月0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沪高法民一[2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