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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也要有间:夫妻间的隐私权保护

来源:吴舒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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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持续近一个月的娱乐圈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事件余温犹在,关心这场风波的大伙儿想必也都清楚事情的起因乃是因为《手机》这部电影而起。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主持人严守一在去电视台录节目时,把手机忘在家中,被妻子发现手机中所藏的他与情人的秘密,继而引发的一系列故事。

在现今的网络信息时代,手机俨然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它在给人们的沟通交流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私生活创造了一个具有保密性和隐私性的虚拟空间。那么,问题来了,夫妻之间隐私权保护的边界如何界定,一方通过有侵权嫌疑的行为获知的对方隐私,会不会被采信?

身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我们经手的案子当中夫妻一方通过偷偷查看对方手机信息,从而发现配偶出轨等情形已是屡见不鲜。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吴某与赵某结婚后,一次妻子赵某申请了一个新的电话号码,吴某发现这之后妻子的电话、短信突然多了起来,而且集中在午夜至凌晨。更让他疑虑的是,每次接电话或收发短信时,妻子总是刻意回避自己。吴某认定妻子肯定有什么事瞒着自己,有可能是感情出轨。便到通讯公司查询了妻子的通话及短信清单。妻子获知后,一怒之下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丈夫偷查通讯清单引发的的婚内隐私权纠纷诉讼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 赵某的通话和短信清单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66 条所指的“电信内容”,因而不属于公民通信秘密,而吴某作为赵某的配偶,在发现其反常行为后,有权利知道自己作为配偶所享有的专属身份权益是否收到了威胁或侵犯,其获取信息之后也并未传播和扩散,因此,并不构成对赵某隐私权的侵犯,从而未对赵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本案实际凸显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一方面,我国的《婚姻法》中虽未对于夫妻间的知情权有明确的条文设定,但知情权应是我国婚姻法框架内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应有之意。例如,广州市就专门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知情权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注:2009 年 12 月 17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 23 条规定,夫妻一方能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工商、房产、车管等管理部门查询另一方财产)。

    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最基本构成单位的个人, 夫妻双方又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应当拥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空间,夫或妻的隐私权同样也应当得到尊重。

    总结一下,在婚姻关系中,配偶间涉及到前述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私房“钱”

针对私房“钱”应做两个方面的区分: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

婚前的所谓“私房钱”,其性质应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依然为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缔结而当然地转化为共同财产,是可以作为一方的隐私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告知另一方;而在婚后,如夫妻双方对财产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知悉对方的婚后收入、投资收益等,一方也不得以侵犯隐私权而对抗另一方的知情权,如一方故意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甚至还将承担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

    (二)婚外“情”

针对婚外“情”我们同样从两方面分析:夫妻之外的其他情感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

人们常说爱情只是我们全部生活的一部分,婚姻也不能满足人们情感的全部需要,我们还需要还亲情、友情。尽管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构建的基础,也是所有社会关系中双方之间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关系,但婚姻关系的主体在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对外依然需要独立地进行社交活动,一方没有义务事无巨细地将自己的全部对外交往活动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也不能以知情权作为借口刺探、跟踪其配偶的对外活动。

但是,如果一方的对外交往一旦影响到夫妻之间感情,比如俗称的婚外情等,那就涉及到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联问题、不再仅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另一方享有知悉的权利,这也使得婚内隐私权的保护具有有限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对配偶婚外情的取证应采用合法手段,否则证据依旧会因程序不合法而不获采纳。

    (三)婚前“史”

婚前“史”也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个人疾病及过往恋情。

恋爱的男女在交往初期总爱了解对方过去曾经有过多少风韵往事,有些人认为是否坦诚相告自己过往的情感经历,是检验双方爱情是否真诚的试金石。小编却不这么认为:真诚,对任何一段关系的缔结和维护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对过往的任何事情都有告知对方的义务,每个人心里都应保留一块自留地。

过往恋情各位可以自行决定要不要坦诚相告,但若配偶一方隐瞒的是《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具有重婚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或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法定禁止情形的,法院有可能会据此判决婚姻无效。

 

综上,在婚姻关系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界定,小编用两句话概括:

其一,配偶一方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必须是涉及夫妻共同利益;

其二,即使涉及夫妻共同利益,行使知情权也应谨慎,权利依然是有边界的。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对立,实质是个人权利在婚姻关系框架下受到制约的具体体现,是不同利益主体权益的平衡。如果个人的法律权利超越了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应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界限,婚姻或许将面临危机,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学习法律的“度”,掌握权利的边界;同时,也应多用“心”,善于体察和总结婚姻的经验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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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舒扬
  • 执业律所: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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