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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自己被公安扣押的车辆如何定性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8-11-29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归纳


被告人何某与翁某(男)系夫妻,共同购买了XX轿车一辆(价税合计21万),翁某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该XX轿车因涉案而被扣押。由于车辆涉及抵押贷款,遭银行诉讼,何某伙同汪某从公安局后院,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后该二人被抓获。最后,公安依法发还该车辆给何某。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某、汪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何某、汪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定盗窃罪。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二、实务问题


1、盗取自己被公安扣押的车辆能否认定盗窃罪,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盗回车辆后如果向公安机关索赔,索赔得到的金额高于车辆估价,则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提炼


1、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


法院未认定盗窃罪的原因并不是指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不能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相反,是可以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的。关于盗窃罪侵犯法益的学说主要有所有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三种。纯粹的所有权说过于缩小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纯粹的占有说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中间说更符合目前司法实践需要。中间说是对所有权说加以扩张,对占有说加以限制,张明楷《刑法学》的中间说认为“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罪的法益,即将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犯罪之外”。


2、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涉案车辆能够成为车辆所有人何某自己盗窃的对象,但要构成盗窃罪仍需要考察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此类案件中如何体现,主要考察盗窃车辆之前的动机、盗窃之后的表现。比如本案中,客观上存在车辆被抵押需要归还贷款的情况,又有银行准备起诉的情况,直接导致了何某产生了盗回被扣车辆的念头。另外,盗回车辆后的表现行为在实务中也需要考察,如果时间中发生了行为人盗回后向公安机关索赔的行为,那无疑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践中,往往被抓时还没有发生行为人向公安机关索赔的情节,由于还没有发生索赔的情节,从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是不足以推定其当然的会去索赔的,也就是一般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被抓时如果还没去索赔的,一般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除非有其他证据表明了他有索赔的目的。本案中,何某被抓时还没向公安索赔,在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何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何某等人不构成盗窃罪,应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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