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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辩护要点

来源:酒泉张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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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资诈骗罪,按《刑法》第192条的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

 

从主体上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来看,本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特征:其一,使用诈骗手法获取钱款。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进而获取他人钱财。其二,违法进行集资。即行为人并没有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即向社会进行融资。其三,集资行为数额较大。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2)主观构成要件

 

本罪主观上要求故意,并且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处罚


 

犯本罪,对于一般犯罪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辩护要点


 

(1)定性之辩

 

①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集资,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如何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b.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c.携带集资款逃匿的;d.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e.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f.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g.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h.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结合上述规定进行综合认定。辩护人应当从行为人集资后资金去向、行为人有无抽逃资金等情形认定资金使用情况,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②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的手段。集资诈骗强调行为人应当使用了诈骗手段骗取社会公众资金。所谓诈骗手段,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体来说虚构了资金的用途,承诺高额的回报率,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如果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上述手段,即可认定行为人使用了诈骗的手段。辩护人对于行为人的集资手段和所使用的集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审查,进而确定其是否使用了诈骗手段。如果其在集资过程中并未使用诈骗的手段,行为人的行为不应当构成本罪。

 

③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a.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b.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本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立案标准不同,辩护人应当审查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进而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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