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张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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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罪与非罪

来源:酒泉张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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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为使这些情况清晰化,特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作如下界定:

  1. 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

  2. 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及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3个月卫环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只要属于依法应追诉的,仍构成本罪。

  4.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标准,即以5000元为起刑点。

  5. 国家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租赁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资金挪用于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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