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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有外遇”证据的实际作用有多大?

来源:高正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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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三”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今天,“婚外情”日益泛滥已成为当前婚姻的最大杀手。根据我们近5年代理案件的统计,目前由于第三者或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50%以上。

婚姻中,夫妻一方对配偶不忠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巨大痛苦,由此产生婚姻的无法维系。为了抓住对方的痛脚和求证“不忠”,以求在离婚时,得到赔偿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当事人往往抱着“捉奸”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找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是否能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呢?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所能起到的作用也要一分为二来看,并不能必然为当事人带来直接的利益,为什么呢?

首先,“捉奸”证据无法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4项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的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允许超出法律明文规定来审理案件。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两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3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1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就算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当然,如果有对方长期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那么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类同居证据在实践中通常可表现为长期共同居住、与第三者育有子女并抚养等情形。如我的一个当事人得知老公在外包养情人,便调取了其租住小区的六个月监控,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取得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其次,虽然“有外遇”证据在请求损害赔偿时作用不大,但其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现实中普遍存在有外遇的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而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是看“感情确已破裂”,这时“有外遇”证据就可派上用场了,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对子女抚养权争夺以及婚姻共同财产分割时,“有外遇”证据可以作为对婚姻有过失的证据使用,可使法院分清责任,以理服人,有利于公正判决和顺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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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正利
  • 执业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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