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借贷案件应调查而未调查银行流水,程序违法!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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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借贷案件应调查而未调查银行流水,程序违法!
最高法院副院长:
裁判要旨: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而申请法院给予调取,而法院因未予准许该项申请而未给予调取的,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审理程序明显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补充。
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意味着,遇到上述这些情形,据当法院应当依事人的申请依法调取证据。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法院拒绝为当事人调取证据,径行做出判决,显然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宗旨,其实质上是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导致原判决被依法撤销或改判。
——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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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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