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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根治术围手术期处理不当致死为医疗过错

来源:刘东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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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根治术围手术期处理不当致死为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胃癌根治术是普外科较大型手术,医方应当在手术指针、手术范围上严格把握,并术中谨慎操作,术后还应当积极治疗肺部感染防止切口裂开,审慎终止胃肠减压,并及时处理吻合口瘘,医方围手术期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的,为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225日,潘某因反复上腹部不适2月余,加重2入甲医院治疗,226日胃镜病理诊断为(窦部)腺癌。32日接受胃窦癌根治术35日潘某有咳嗽、咳痰;胃肠减压150ml37日夜间因咳嗽影响睡眠;胃肠减压920ml无色液体;予借助胃管加用肠内营养,停胃肠减压。39日潘某诉夜间咳嗽、咳痰无法入睡,咽部不适;左侧引流管引出清亮的血浆样液体,右侧引出咖啡色粘稠的液体;甲医院予抗感染治疗,继予肠内营养。潘某无排便排气,诉腹胀,310日切口下段有淡血性渗出。311日切口皮肤裂开3-4cm,深层见小肠,予缝合、束缚;CT示:两下肺感染,两侧胸腔少量积液,胃癌术后改变,切口见部分肠管,腹腔少量游离气体。潘某腹胀,进食后呕吐,予禁食、胃肠减压、营养支持等治疗。312日行腹壁切口裂开缝合术,术中见胃空肠吻合口、胃残端与横结肠及其系膜粘连较重,无法显示吻合口。315日复查CT示:两肺感染,腹腔见片絮状渗出,胰周积液;右侧引流液淀粉酶测定超过lOOOOUml,考虑十二指肠残端瘘。316日将引流管改为双套管持续冲洗负压吸引引流。潘某病情危重, 317日转入乙医院,因病情逐渐加重,410日家属要求出院,当日病故。

诉讼中,潘某家属申请鉴定,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乙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潘某家属不服,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省医学会认为:甲医院存在过错:患者术后出现咳嗽、咳痰,夜里不能安睡的情况,医方未予重视。②37日胃肠减压920ml液体,医方予停胃肠减压并行胃腔内滴入营养液无依据。③39日右侧腹腔引出咖啡色粘稠的液体,患者此时的临床表现提示有十二指肠残端瘘的存在,但医方未予重视。患者311日切口皮肤裂开,CT示两下肺感染,两侧胸腔少量积液,312日在全麻下行腹壁切口裂开缝合术,当时选择全麻手术,手术时机不当。综上,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十二指肠残端瘘,第二次手术时机选择不当、腹腔引流不充分、肺部感染处理措施不力等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患者肥胖,有长期吸烟史,术前肺部基础状况不佳,术后发生肺部感染和腹腔感染不易控制,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两份鉴定意见及出庭鉴定人意见,可以确定甲医院在患者术后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重失误,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剔除患者的年龄、身体条件以及其本人所患原发疾病的因素外,甲医院应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甲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甲医院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潘某胃癌诊断明确,且有手术指针,无证据支持甲医院术中操作失当,医方至此诊疗并无不当。但潘某术后出现严重咳嗽,医方并未予以重视,频繁、严重咳嗽所致腹压增加显然与切口裂开有关,另一方面在胃肠减压引出量显著增加的情况下终止胃肠减压并予胃肠营养显然与吻合口瘘的发生有关,而医方对切口裂开和吻合口瘘又都处理不及时,因此本案医方存在一系列严重的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肺部感染、切口裂开、吻合口瘘都是胃癌根治术的并发症,但是医方并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本案提示医方在追求精湛的手术操作的同时不能轻视围手术期的处理。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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