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红艳律师

曾红艳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刑事责任

来源:曾红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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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实践中很多人是不讲究契约精神的,当发生民事纠纷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通常既不上诉也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有的甚至扬言我不贷款亦不怕黑名单,不用还款还逍遥自在,然而,这样的行为除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之外,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下面笔者就此简要介绍如下。

案情简介:谢某因经济周转困难曾向李某借款30万元,后因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谢某不归还,无奈李某将谢某起诉到法院,经开庭审理,某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最终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后因谢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谢某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后的某年某月某日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以50万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谢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谢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谢某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谢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笔者认为,若产生生效的民事判决,各位应当及时履行,否则将有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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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红艳
  • 执业律所: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2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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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万象国际C座17楼1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