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企业的法律风险识别与规避系列(5):来自于家政公司股东出资的风险
来源:孔令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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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3月2日,原告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家政公司为原告进行室内清洁服务,原告缴纳费用10000元,此合同还剩余5000元未消费。原告消费部分小时数后,2016年4月28日,家政公司一夜之间消失,再也联系不上了。家政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9日,梁某、郭某作为公司股东,各认缴50万元,但到目前为止,未进行任何实际出资。
风险识别及规避:
家政公司返还5000元未消费的金额是确定无疑的,关键在于家政公司的股东未进行缴纳出资,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前提下,股东就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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