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娜律师

胡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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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与建议

来源:胡梦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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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李&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根据已了解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犯罪嫌疑人李某属于公司底层业务人员,其挂名的副经理,实质是**资产公司对底层业务人员的级别划分,仅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不具有管理职能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2015年通过应聘进入**资产公司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工作, 其进入公司短短一年时间,通过自身积累的人脉资源逐步上升到副经理级别的业务人员,名为副经理,但其不属于公司管理人员。

    据犯罪嫌疑人陈述,**资产公司根据员工的业务量划分等级,再根据等级决定员工的月工资数额。以其自身为例,副经理业务员属于三级员工,其月固定工资组成分别为:基本工资3500,级别工资10500(基本工资3500*3级)。其他业务提成收入仅来源于自己接触签约的客户,与团队业绩不挂钩,也从未获得过管理绩效奖,副经理级别仅仅是计算工资的考量因素。

    最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参与过公司犯罪计划制定和实施,没有直接接触过客户的资金,所有资金都交由公司保管,其不清楚客户资金的具体流向和运作,其只是做业务推销,所得提成也只是客户的利息返点,不涉及到客户本金,所有行为均系公司上级的安排和指示,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第一节第2项强调: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是单位主管也不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被**资产公司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外包装”所蒙蔽,在**公司“如日中天”之际应聘进入公司,自始至终不清楚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故意模糊,主观恶性不大

据了解,**公司系公司拥有合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公司在上海最顶级地段的最顶级写字楼租了整层整栋的办公室,黄金地段都能看到它的广告,还请来知名明星代言,甚至冠名当地知名的节目“++++”……基于**资产公司合法、华丽的“外包装”下,为了职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平台,犯罪嫌疑人辞去原来的计算机工程师工作,应聘进入**资产公司做业务员,想一展抱负,犯罪嫌疑人一直相信公司是合法经营,工资和提成也都是合法的劳动报酬。在**资产公司证照齐全、与政府部门存在多项广告合作、经过几年大肆扩张经营仍然安全、公司规模庞大员工上万的背景下,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也情有可原,其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积极拓展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犯罪嫌疑人自身也是受害者,李某曾以其母亲的名义在**资产公司购买了40万理财产品(未兑付),该40万资金应当从其业务量中剔除

据犯罪嫌疑人陈述,在相信**资产公司经营合法的前提下,以其母亲的名义自己购买了**资产公司40万元理财产品,且未兑付,他自己也是受害人之一,这40万资金应当从其总吸纳资金量中予以剔除。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提及,其名义上的业务量总额最多1500万元,其中110万是同事为冲业绩单纯挂在他的名下,他没有从中获得利息返点报酬,故该部分资金也应当从业务量中剔除。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非法吸收的资金约1400万元,相比**资产公司总吸收资金额几百亿,数额相对较小。

    四、犯罪嫌疑人吸纳的资金都来自于亲朋好友,其业务资金量仅占**公司总吸纳资金的万分之四,客户人数仅占**资产公司总吸纳人数的万分之二,所起作用微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据媒体公开报道,**资产公司非法吸纳资金高达几百亿元,涉及客户人数十几万人。而犯罪嫌疑人涉及的资金量为1400万元,客户人数30人,资金量仅占**资产公司吸纳资金总额的万分之四,人数仅占**资产公司总吸纳人数的万分之二,所起作用微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资产公司招聘的业务人员超过一万人,而且大多都是高学历人员,仅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客服六部,达到副经理级别的人数就有十几个,**资产公司规模大、影响范围广,如果将与犯罪嫌疑人情节相似的业务员一并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所引发是社会后果是无法想象的,将不仅断送成百上千的社会青年之大好前程,也将毁掉成百上千组本可以安稳幸福生活的家庭,极不利于社会稳定。

   五、犯罪嫌疑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案情,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不大

    2016年**日,**资产公司就已被媒体曝光“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司高管和部分业务人员陆续被抓。犯罪嫌疑人在422日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与公安机关协商25日前往公安局接受调查,其在这么长时间内并没有隐匿逃跑,而是信守承诺于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人员讯问时能够如实陈述案情,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同时也表明犯罪嫌疑人勇于担责、真诚悔过的积极态度。另,本案系经济犯罪,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不至于危害社会。

    六、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他和他的亲属均有积极退赃的意愿和行为

在得知**资产公司被立案调查后,李某第一时间主动通知了他的客户去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积极帮助客户解决问题。此外,李某多次向辩护人表示愿意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其家属也表示愿意倾其所有退赔赃款。这些都表明李某认罪态度良好,努力减少危害后果,将其释放有利于其筹措资金退回赃款。

而关于非法所得数额,犯罪嫌疑人陈述真正属于他的部分只有120万,公司转入他的账户虽然有375万,但是其中的250余万返点最终转给了其他三个同事,其中转给刘某235万,转给杨某10万,转给张某6万。据犯罪嫌疑人陈述,客户要想签约,需要业务人员先行垫付资金从公司处购买合同,该合同也可以从其他业务人员中通过租售取得,一份合同金额10万,租一份合同需要支付1.7万元左右的费用,该费用由公司直接转到签约的业务人员,再由业务人员转给出租合同的业务员,这属于公司的营销模式,在此种营销模式下,犯罪嫌疑人从中直接获得利益120万左右,并不是公司直接转入的375万。犯罪嫌疑人父母向辩护人提供了李某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记录,印证了李某所言属实。辩护人将银行流水一并呈交检察院,还请检察机关予以重点核实。

    七、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退赔意愿强烈,悔过态度真诚,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经过此次事件,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对法律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必将大大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做守法公民。

犯罪嫌疑人父母都是中共党员,父亲退休前一直是人民教师,如今已近70有余,年过花甲,小孩年幼尚不足9岁,犯罪嫌疑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挽救一个风雨飘摇的家庭。同时父母为人民教师,也能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管教约束。此外,犯罪嫌疑人系复旦大学高材生,目前正在攻读MBA,并将于近期答辩,将其尽早释放也能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尽早完成学业,回归社会,将来报效祖国和人民。

综上,我们建议监察机关:对李某不予逮捕,且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便更好地践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胡梦娜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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