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月丽律师

胡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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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临沂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企业风险防控之购销合同

来源:胡月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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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中发现很多企业缺乏合同风险的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以致在发生纠纷主张权益时,因为缺乏有效、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及履行事实依据,导致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新规定,总结代理过的实践案例,就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风险作一定的归纳总结并提出防范的建议,以供企业做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有效参考依据。

一、购销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在这个环节主要表现为签约方式、合同签约主体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善、不规范或存在重大漏洞所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现就实践中常犯的错误,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签约方式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但本人并不提倡订立口头合同,因为实践中经常出现原本合同双方当初口头商定的合同事项,在起纷争时,总被恶意、不诚信的否认,以致使主张权益的合同一方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而且现况下,随着网络的普及及网络贸易高速的发展,买卖双方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往来签署合同的方式也越来越常见了。

律师建议:合同签订方式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署,但在合同中可对传真件的效力以及电邮地址、往来电邮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以确保在发生争执时有充足明确的事实依据。

2、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形有:①用无效印章签署合同。②签署合同的代表人代表权限及身份不明。 ③利用无履约能力、经营不善的公司签署合同,事后逃避责任承担。这里面因为涉及取证等诸多困难,给合同另一方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境地。

律师建议:注重对签约主体的资信调查、了解,合同方是企业的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如果合同方是个人,应于合同上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确保真实、有效的印章签署合同,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对业务经办人等人员于合同上的签署,应出示提供所属公司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以避免合同的法律风险。

3、合同价款或报酬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问题有:在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上,基本上大部分的买卖业务渠道都是掌握在业务经办人的手里,业务经办人将向需方收取的货款直接放进自己口袋,而没有上交公司,或挪作它途。在本人代理过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曾发现过类似的情况。作为供方企业不仅要防止对外应收款成死账、呆账,而且也要防范公司业务经办人私下侵占、挪用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比较常见的风险:货款是否包含税金、税金的承担,以及价款的支付时间或条件不明确、或付款条件事实无法掌控,很难操作,导致事后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所带来无法顺利催款的法律风险等等。

律师建议:明确货款、运费以及税金的承担,对货款支付方式应作出类似“以款到供方账号为准”等特别约定,避免业务经办人与需方串通私下挪用货款。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二、购销合同履行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1、产品、货物交付的法律风险

对供方企业而言,实践中因为送货单、购销单等等销货凭证未能记载清楚货物、产品数量、规格、金额、销货日期等等信息或货物签收人混乱,权限不明,以致事后在发生结算纠纷时遭致否认,导致损失。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验收当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可在对方交付的销货凭证直接签署质量意见。

律师建议:作为供方企业应制作规范、有效的送货单、购销单等等销货凭证,对销货凭证上署名的货物签收人应必须是合同上明确约定的有权签收货物的人员或直接加盖公司公章,确保履约交货环节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作为需方应加强质量验收风险意识,及时有效的提出质量异议,避免风险。

2、款项交付的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风险有:现金交付引发的支付风险;货款的支付方应对方要求将货款汇给第三方引发的风险;付款方通过第三方支付货款引发的风险。

律师建议:尽量不要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对于用现金支付货款的,应由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并注明现金收讫。若是针对个人的,除出具的收款收条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外,不得将现金交付给对方的业务经办人,或由收款方出具对该业务经办人授权收款的书面授权书。

对于通过转账形式支付款项的,应将款项转入合同约定的账户,若需要变更账户或汇入第三方账号的,则应由收款方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避免出现付款后对方又不认账的情形。

对于通过以票据(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支付款项的,在填署票据时应确保与合同署名的主体相一致,若不一致的则要让对方出具情况说明。同时要避免将空白票据交付对方,避免失控情形,遗留隐患。

3、 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因为没有法律人才,缺乏追讨应收账款、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及应对举措,致使过了法律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律师建议:为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应建立定期催款的应收款制度,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内,要定期的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或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的邮件单证;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律师向发出律师函,并保存好函件复印件和邮寄凭证。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账款则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比如:签发催款函对账款作重新确认或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等,具体的操作应交由专业人员来操作。

实践中无数的案例已经足以说明疏忽、不重视合同的法律风险所带来的经验教训,是沉重的、代价是巨大的,作为企业的管理层都应当将合同的法律风险,纳入企业的正常经营风险加以重视,有效的防范或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创造效益。

要想有效的防范和规避上述种种法律风险则需要借助于深谙法律实践及理论知识的法律专业人士,只有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具体的实施和操作将为您的企业利益带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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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月丽律师
胡月丽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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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月丽
  • 执业律所: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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