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宝律师

赵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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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刑事案件

铁肩担道义,仗法直言,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

来源:赵林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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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意见书

 

山东省XXX人民检察院:

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刘XX妻子XXX的委托,并经刘XX本人同意,指派赵林宝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事前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案卷相关材料,现就掌握的有关案件事实提出如下意见,请参考: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刘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一、            对被害人徐**的伤情鉴定的(X)公(刑)鉴(伤)字【2015】第X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错误,xxx不构成轻伤二级,实际应为轻微伤。

青岛XXXX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影像号XXXXX的膝关节平扫检查结果为:2.右前交叉韧带损伤复查所见,3.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较前好转,阅片意见为:3.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裂,结论为副韧带撕裂,而该鉴定书作出轻伤二级的依据是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e条,该条规定为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撕裂”与“断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医学上,断裂比撕裂要严重,撕裂是指纵向的,断裂是指横向的,撕裂是可以恢复的,而断裂一般难以恢复,所以法医学上才将断裂定位轻伤的标准,该鉴定结论混淆了这两个概念,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5b条规定,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为轻微伤。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对被害人XXX的伤情重新鉴定。

第二、            被害人XXX受伤是怎样造成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刘XX所直接造成的。

从被害人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当时是XXX拿铁锨攻击刘XX,刘XX抢夺铁锨,还有厂子里3-4人上来夺铁锨,并且一起对其(XXX)拳打脚踢,见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33页,从下向上数第6行:“我跑到他厂里面拿起一张铁锨来,想吓唬他,他的厂子3-4人拿木棒出来,上来把铁锨夺下,他们一起上来对我拳打脚踢”,第34页第10行、第11行又对此事实予以重复确认,可以看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五六个人相互殴打,被害人的伤是何人造成无法认定,并且,证人XXX的询问笔录证实,当时被害人没有明显伤情,见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46页第8行:“只见刘XX脸上被抓伤了,再双方没有明显伤情”,再者,当时刘XX与XXX夺铁锨时两人相互推扭,XXX肯定也是用尽全力扭打,腿上受伤不排除其自己用力过猛抻拉所致,侦查机关对这些情节于不顾而直接认定是嫌疑人刘XX所为明显不妥,有失公允。

第三、            被害人的门诊病历真实性无法认定,膝关节MR扫描诊断时间不符合常理。

被害人提供的山东省XX市人民医院的2015.7.20日门诊病历没有任何证据是该医院的门诊病历,正规的门诊病历上应该有医院的盖章,对该病历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的质疑。并且该病历医嘱为,第二天行膝关节MR检查,而被告人提供的MR检查报告为2015年8月3日和2015年12月22日,被害人称与嫌疑人发生纠纷是在2015年7月20日14时,为何2015年7月30日才做检查?该伤也有可能是在这期间造成的,受伤后不立即拍片检查,而是等到十天后再拍片检查明显不符合常理,并且两次检查的报告影像号和登记号都完全一致,作为两次独立的不同的扫描,2015年8月3日的是右膝关节MR平扫(也就是核磁共振),2015年12月22日的是膝关节平扫,两次不同的检查的影像号和登记号怎可能完全一致?这同样不符合常理。专家阅片意见真实性无法认定。

第四、            嫌疑人刘XX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是被害人蓄意找嫌疑人调取所谓的对其打官司有利的证据,是有备而来,三个人驾车到嫌疑人住处,刚开始好言恳求,中午又请嫌疑人吃饭,后一看不能达到目的,恼羞成怒,刻意制造激化矛盾,当嫌疑人开车要离开时,被害人故意挡着车不让走,后又推搡嫌疑人,并且和同伙XXX一起推把殴打嫌疑人,XXX的询问笔录明确记载,见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39页从下向上数第8行:“我看XXX就挺上火的过去推把刘XX,我一看我也过去推把刘XX,XX顺手从公司门口拿起一把铁锨来,后刘XX就过去夺铁锨,两人就在一起夺铁锨,”当时是被害人两个人殴打嫌疑人一个人,以多欺少,而后被害人又拿起铁锨攻击嫌疑人,这绝对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极其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如果一铁锨砍在嫌疑人头上是致命的,会给嫌疑人造成重大的伤害乃至生命危险,嫌疑人为了避免这种遭受伤害的局面出于本能也要去抢夺铁锨,而被害人不会轻易的放手,从嫌疑人的口供及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XXX、XXX、XXX的询问笔录记载所证实,被害人用铁锨攻击嫌疑人已成既定事实,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嫌疑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XX)公(刑)鉴(伤)字【2015】第X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鉴定意见适用法律错误,被害人不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蓄意挑起事端,先动手伤害嫌疑人,并且又故意用铁锨攻击嫌疑人情节恶劣,有重大过错在先,嫌疑人刘XX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和行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侦查机关指控嫌疑人故意伤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对嫌疑人刘XX不起诉。

谢谢检察员!

 

辩护人:赵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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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林宝
  • 执业律所: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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