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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复核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量:0

一、事故处理新规复核的四大亮点:


事故处理新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复核有四个亮点:


1、申请复核范围大了:


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


2、申请复核部门增加了:


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真正方便老百姓。


3、申请复核透明度高了:


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4、进入司法程序仍可申请复核:


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该如何申请复核?


1、什么时候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应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必须是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应该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的证据。


要注意,超过三日,复核是不会受理的;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向哪个部门申请复核?


1、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交警大队)申请。交警队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及事故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交警部门(交警支队事故科)。


2、直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一般是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交警支队会通知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大队,在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事故案卷材料移送支队。


3、复核后,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怎么办?


旧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会终止复核,新规下,复核程序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作出决定的检察院。


4、复核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怎么办?


旧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会终止复核,新规下,复核程序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受案的人民法院。


5、如何终止复核程序?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


6、超期复核,交警队不受理,该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属于交警部门作出的综合性、专业性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法院可以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


这时,你就应该收集相关有利于自己的证人、证据、视频监控等,提交法院。


三、如何找到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记载错误,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人、车、路。


人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有无禁止驾驶的情况(如饮酒、吸毒等)等,乘车人员在上、下车过程中是否注意各方来车及行人、摩托车乘车人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等;


车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车辆的安全带、灯光等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被正常使用,车辆是否正确悬挂号牌等;


路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等;


提醒读者,上述分类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简便的思路,并非科学严谨的分类方法。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记载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可以在复核申请中对相关情况及证据予以说明。


2、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各方的责任认定不公正,应当围绕“各方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是否有逃逸,以及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而展开,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从下列方面分析:


1,对比各方行为所违反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违反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还是具体规定。例如:一方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另一方超速行驶,一般来讲,违反道路通行一般规定“右侧通行”的过错比违反道路通行具体规定的“超速行驶”的过错更严重;


2,对比各方注意义务的不同(机动车驾驶人比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3,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例如,未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在正常经过十字路口时,被闯红灯的小轿车撞倒,造成双方车损及摩托车驾驶人胫腓骨骨折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虽然存在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若以此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未免有失公正;


4,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属于免责情形,例如,非机动车不应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但是,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该情形,则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应因此而承担事故责任。


5、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逃逸,以及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新规定有此情形要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上述分析,只是为给读者一个思路,实践中不可机械套用。


3、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读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等法规的规定,对办案人员处理程序进行客观评价,对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复核机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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