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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单方要求解除加工合同是否有效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8-01-1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定作人单方要求解除加工合同

2013年5月15日,某公司与何某签订《成衣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何某为某公司加工以下三种款号成衣:(1)NK-74A款号123件,加工单价72元,总价8856元;(2)NK-74B款号434件,加工单价56元,总价24304元;(3)NK-74C款号347件,加工单价55元,总价19085元;上述价款共计52245元。合同另约定交货方式为送货至仓库,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日。2013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3日、7月5日,某公司分四次将合同项下的原辅料交付何某。合同履行过程中,何某按照合同约定加工成衣,但双方对成衣交付时间未作重新约定。某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合同解除。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的《成衣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公司要求确认2013年8月16日以函件通知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加工合同,庭审中表示即使法院对函件不予认定,亦要求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加工合同,何某庭审中亦表示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左右即通知何某把原辅料拉回来,本院认为,因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系加工关系,某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本案所涉《成衣加工合同》,故本院确认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的《成衣加工合同》已解除。何某抗辩未收到某公司的公函且不同意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该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某公司与何某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否确认某公司已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加工合同。现某公司以函件通知何某解除加工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有随时解除该承揽合同的权利,承揽人无权对合同是否解除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于某公司向何某发函时解除,但定作人某公司有义务对给承揽人何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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